和卡章程
和卡章程
总则
1、北京和卡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是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服务机构。和卡是由北京和卡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发行,可在和卡特约商户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卡产品。
2、为保障和卡用户利益,为用户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监管要求,特制定本章程。
3、和卡分为记名卡和不记名卡,以人民币计价,不得提取现金、不得透支使用。
4、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和卡”指北京和卡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发行的预付卡。
“购买人”(也称持卡人或客户)指使用货币资金购买和卡及用于消费支付的,依法成立的法人及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特约商户”是指与北京和卡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签约,接受使用和卡进行交易的实体单位(包括有实体店面的网上特约商户)。
5、购买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与在购卡时签署的协议。
申请条件及手续
6、凡自愿遵守本章程的购买人,均可凭购买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北京和卡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购买和卡。
7、申请人申请和卡时,应按有关法规和北京和卡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规定提供相关证件。申请人保证向北京和卡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证件是真实、完整、准确、合法的,并同意北京和卡支付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合法手段核对购买人提供的基本信息,并保存相关资料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购卡规定
8、购买人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购卡业务,开卡费用免费。
9、单张记名卡资金限额不超过 5000 元,单张不记名卡资金限额不超过 1000 元。单张购卡金额在人民币 1000元(含)以下的可选择不记名卡,单张购卡金额在 1000 元(不含)至 5000元(含)的须购买记名卡。
10、购买人购买记名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卡 1 万元以上的,应当使用实名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11、购买人可以通过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购卡。
12、单位一次性购卡 5000 元(含)以上,个人一次性购卡 5 万元(含)以上的,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购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购买和卡。
13、北京和卡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按照国家监管部门对支付机构预付卡备付金的有关规定,将客户购卡资金存入备付金账户,并确保备付金的资金安全。
交易及业务规定
14、持卡人可凭和卡在北京和卡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特约商户进行交易,使用范围以北京和卡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官方网站上的最新商户名录及北京和卡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特约商户的店内公告为准,交易以联机方式完成,并即时扣除卡内金额。
15、基于持卡人联机交易打印的凭证或凭和卡卡号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16、使用和卡不得透支消费,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取现金。
17、记名和卡遗失可办理卡片挂失手续。北京和卡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提供 24 小时免费紧急挂失服务,正式挂失和补卡在 1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点以书面形式办理。办理书面挂失及补卡时,购买人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按北京和卡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要求办理挂失、补卡手续。
18、记名和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和卡有效期为自购卡之日起三年,过期卡片延期后可继续使用,北京和卡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免费激活、免费延期服务,每次延期为三个月。
19、北京和卡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为持卡人提供如下消费便利:
(一)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北京和卡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延期等服务,保障持卡人能够继续使用。
(二)免费向持卡人提供特约商户名录、卡余额查询及一年以内的交易明细查询服务。
(三)向持卡人提供至少一种方式的 24 小时免费查询服务。
(四)北京和卡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可以为持卡人持卡消费组织一些优惠活动,并及时将优惠活动信息通过网站公示等方式通知持卡人,优惠活动的具体形式以特约商户现场提供为准。
20、记名和卡用户要求赎回卡内剩余资金的,应在购买3个月后提出申请。办理赎回业务时,持卡人应当出示和卡及持卡人和购卡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由他人代理赎回的,应当同时出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单位购买的记名和卡,只能由购卡单位办理赎回。
(一)北京和卡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应识别、核对赎回人、代理赎回人身份信息,确保与购卡时登记的持卡人和购卡人身份信息一致性,同时留存相关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登记赎回卡号、金额等详细信息。
(二)记名和卡赎回的资金应当使用银行转账方式,由北京和卡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将赎回资金退至原购卡银行账户。用现金购买或原购卡银行已撤销的,赎回资金应当退至持卡人提供的与购卡人同名的单位或个人银行账户。
(三)单张预付卡赎回金额 100 元以下的,可使用现金。
(四)我公司提供免费赎回业务。
21、持卡人与特约商户发生的交易纠纷应由持卡人与特约商户自行解决,持卡人不得以和商户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交易款项、偿还使用和卡引起的债务及相关费用。
收费项目和标准
22、因和卡毁损及其他原因需更换新卡的,每张卡收取 20 元换卡费。
23、客户在柜台办理正式挂失业务,每张卡收取挂失费及补卡费 20 元。
24、资金管理费:不记名卡有效期为三年,持卡人应在有效期内及时使用卡片。我公司将在不记名卡过期后的每月一日按照卡内余额的 5% 收取资金管理费,资金管理费低于 10 元时按照10元收取,直至卡内资金为零停止收取管理费。记名卡无有效期,同时我公司将在记名卡购卡三年后,每月一日按照卡内余额的 3% 收取资金管理费,资金管理费低于 10 元时按照 10 元收取。
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25、北京和卡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权利
(一)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购买人按规定提供个人、单位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并依法保存。
(二)对于违反本章程使用和卡的,北京和卡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有权暂停该和卡的使用。
(三)因供电、通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持卡人不能正常使用和卡的,北京和卡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可以为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因此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
(四)北京和卡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应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投诉、受理等服务。北京和卡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收到持卡人投诉、咨询或查询请求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26、北京和卡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义务
(一)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规定,保证备付金安全。
(二)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购卡人和持卡人信息的保护,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未经购卡人和持卡人同意,不得用于与购卡人和持卡人的预付卡业务无关的目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以书面形式或通过网站,向客户提供和卡使用的有关资料,包括章程、领用合约、使用说明、收费项目及标准等。
(四)应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投诉、受理等服务。应在收到持卡人投诉、咨询或查询请求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27、购买人的权利
(一)享有按规定使用和卡的权利。
(二)有权知悉和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
(三)对和卡交易有疑问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北京和卡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
28、购买人的义务
(一)购买人应当向北京和卡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不得冒用他人身份或使用伪造、变造身份证明文件购买和卡。
(二)购买人未妥善保管和卡,导致和卡遗失、灭失的,应当自行承担经济损失。
(三)对和卡、密码保管不善,导致他人冒用和卡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自行承担。
(四)不得在北京和卡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指定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使用和卡。购买人未按约定进行交易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自行承担。
附则
29、北京和卡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产生和变更,对本章程内容进行相应的增补和修改。并及时将该增补和修改公示于北京和卡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官方网站。